1、我租赁的房屋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,租赁合同有效吗? 江律师答复:根据最高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解释的规定,租赁房屋即使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,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但未经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,不得对抗第三人,比如在承租人未办理备案登记且未实际占有租赁房屋的情况下,出租人又与第三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,第三人可以主张优先履行其与出租人签订的合同。 2、我租赁的房屋,出租人与我签订了租赁合同,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,那最终谁可以承租房屋? 江律师答复:该种情形属于出租人就“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”,如果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,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,主要是参照以下三个顺序进行处理,第一,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优先;第二,如均没有实际占有房屋,则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优先;第三,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存在,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。合同成立时间一般是双方签字时间,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,以在后一方签署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。因此,如果同时存在几份有效的租赁合同,需要结合上述顺序规则进行具体判断。 3、如果出租人存在“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”的情形,合同签订后我实际无法占有租赁房屋,应该如何解决呢? 江律师答复:该种情形下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,对于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,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,并要求出租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。